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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路上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日期:2016-05-17 信息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字号:[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业形式的灵活多样以及职工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依法维权观念的增强,面对劳动保障维权案件不断增多的实际,如何做好长效宣传、依法维权、高效办案?职工、仲裁员、律师等人士提出各自的建议——

  胡某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权益争议官司,经过工会和律师的帮助,最终通过法院审判实现了满意的结果。

  针对胡某等职工曾经不满意当初仲裁结果的情景,当初办案的劳动人事仲裁委仲裁员刘小虎向胡某当面直言:“请你们理解,我们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因为你们当时提供的证据不足,所以在做出仲裁结果时没有完全支持你们的请求。而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令你们感到满意,是因为你们后来向法庭又补充提供了大量证据。”

  “听你这么一说,我现在理解了,也请你谅解我当时的不良情趣。”胡某说。

  这是记者前不久在陕南一市组织召开的职工依法维权座谈会上看到的一幕。在这次会议上,职工、仲裁员、律师、工会和人社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坐在一起,围绕如何维护好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各方纷纷发表见解,提出了很多建议。

  法规学习重在“平时”

  仲裁员刘小虎坦言,由于职工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证据不足等自身原因存在的问题,他们很想全面支持职工当事人的维权诉求,但在公正的法律面前,他们也是无可奈何。

  胡某的代理人彭浩恒律师也坦言:“他们最开始到单位工作,仅仅是关心自己工资的多少、能否按时发放,而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并没有重视,待到依法维权需要证据时一无所有,后来他们把官司打到法院,补充的所有证据还是我们和法院协助调查取得的。”

  “少部分职工平时忽视法规知识学习,不仅使自身在遇到权益侵害时常常束手无策,也给工会等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的柯女士说。

  因此,面对职工,参加座谈会的律师和工会、人社部门的干部再次共同强调,不能等到维权时才开始学习法律知识,寻找证据,平时就应该积极主动学习,在工作中注重保留证据。更为重要的是,在就业时就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一旦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就要勇敢地监督或举报,从而及早避免个人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宣传不能忽视“边远”

  提起自己的劳动保障维权官司经历,张女士说她还是得益于在一次普法宣传活动中了解到的相关知识,让她在受到权益侵害时能够想到工会和人社部门的帮助。

  她结合自身的体会,现场向工会和人社部门领导坦言,无论是哪个部门组织开展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都应该灵活多样,而且要让职工喜闻乐见,不能仅仅局限于在重大节日或者某个时间节点,或在广场、或在街道摆个摊子,发几张宣传单了事。事实上,这样的宣传活动,不是每一个职工都能够遇上。

  与此,白合欢律师表示,他在办案接触大量的当事人中也发现,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低或居住边远地方的农民工,这些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对于他们来说,其效果和作用往往也会受到很多局限。

  针对劳动权益法规宣传,与会职工们道出的思考题是:如何做到长效宣传、形式多样的宣传、喜闻乐见的宣传,尤其对边远地方的职工群众?

  现实的两个“尴尬”

  彭浩恒律师在座谈会上举例说,他代理了一个工伤案件,从工伤认定到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程序,官司已经打了6年,当事人已经死亡,但还没有得到最终结果。他坦言:“这还是在法律程序中正常进行的状态。由此可见,职工依法维权也并不是想象的那么容易。”

  除了对困难职工依法维权要继续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彭浩恒律师盼望,人社部门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法院等司法部门,能够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优化办案程序,建立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快速办结制度。

  作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刘小虎也有他们自己的苦衷。他说:“我们市上的仲裁科,包括科长在内只有3个人,面对日益增加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既要按照法律程序,还要快速办结所有的案件,显然力不从心。”记者了解到,如刘小虎所讲述的现象,在全省各地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随着职工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和依法维权观念的增强,劳动保障维权案件不断增多,而仲裁机构工作队伍的力量依然不足。

  如何解决这两个尴尬难题,不是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市县就能够解决的,这需要相关的“上层”部门来调查思考和研究解决。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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